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郑涛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再通过快递邮寄到家,然后再家中组装了4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后郑涛将其中的3支枪出售给郑某、薛某甲、薛某乙,获得赃款1570元。2017年10月,民警在郑涛住处查获1支气枪,在郑某、薛某甲、薛某乙处查获3支气枪。经鉴定,被查获的气枪中有3支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剩余1支因部件损坏不能确定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案发后,郑涛已退缴赃款1570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郑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