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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生财”?一男子合同诈骗500余万获重刑

【字号:    】        时间:2018-10-15      

  (通讯员 罗光旭)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以发包建设工程为由,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资金。9月18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孙予山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3.9万元。

  2014年7月,孙予山注册成立湖北孙氏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氏船舶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孙予山利用其控制的孙氏船舶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的湖北天乐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孙氏船舶公司的名义发包钟祥市磷矿镇某土地建筑工程,收取保证金和定金合计479.3万元,已归还120.4万元,实际骗取他人资金358.9万元;孙予山以实际控制的湖北天乐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包钟祥市磷矿镇某土地建筑工程,骗取他人保证金30.2万元;孙予山以孙氏船舶公司名义发包荆门市东宝区某工业园土地建设工程,收取他人保证金合计175.8万元,已退还50万元,实际骗取保证金125.8万元;孙予山还以孙氏船舶公司的名义骗取上海某起重运输机械公司保证金9万元。孙予山22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23.9万元。2017年8月,孙予山在掇刀区被民警抓获。

  办案检察官提醒,孙予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