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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非法买卖54119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的名义起诉你!

【字号:    】        时间:2017-05-10      

  

  (通讯员 罗光旭 王媛媛)利用盗取的账号和密码,多次登录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装饰公司获利,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社会隐患。近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甲、涂某、冯某某、李某乙、胡某等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201310月,李某甲到荆门市某部门办理业务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其业务办公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记下。此后,李某甲通过自己的电脑多次登录该系统,将数据库内的购房者名单及电话等信息导出来。201311月至201510月,李某甲先后联系荆门某几家装饰公司的冯某某、胡某、李某乙、涂某等,将信息以每条1元至5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共出售购房者信息5.4万余条,获利13.3958万元。其中,涂某向李某甲购买信息1.88万余条,支付2.72万余元;冯某某购买信息1.66万余条,支付5.25万余元;李某乙购买信息1.05万余条,支付2.77万余元;胡某购买信息6900余条,支付2.2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20175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于61日起正式施行。 

  1、从201761日起,非法出售他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2、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数量数额标准和危害后果,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掇刀检察官提醒,倒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要尽早收手,不然这就是你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