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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储存销售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字号:    】        时间:2023-08-17      

  众所周知,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出售,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但是有人从油价上涨中嗅出“商机”,打起了私卖汽油的主意,最终触犯法律。

  徐某某(男,47岁,荆门人)原本在高速附近经营着一家超市。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徐某某在超市结识了大量的货车司机,交谈中得知,司机车内有许多剩余的油用不完,想低价卖给他。见有利可图,徐某某便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低价向大货车司机收购汽油、柴油,之后再低价出售给过往需要加油的货车司机。为了方便“经营”,徐某某在超市旁边搭建了一处板房,将收购的汽油、柴油用塑料桶、铁桶盛装后存储在板房内。 

  2022年2月,掇刀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徐某某经营的超市附近存储了非法经营的汽油1690升,该局当即进行了依法扣押。经检测分析,该汽油符合车用汽油标准,且该加油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配备相关安全设施和人员,存在较大的危险。掇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扣押了徐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并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掇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该院遂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徐某某非法出售的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加油质量、计量均无法保证,轻则使车辆受损,重则引发严重安全事故。非法经营的“黑油站”也不具备专门的存储条件,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无论是有私营汽油“生意”念头的徐某们,还是贪图小利加“黑油”的车主,都不应参与其中,避免因小失大。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