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抽调至荆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备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证据与法律进行讯问,对童某犯罪事实进行论证,上了一堂“职务犯罪公开课”。同时出示大量依法获取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出示的证据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童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最终,公诉意见全部被采纳。法院以受贿罪当庭宣判,依法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掇刀区检察院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庭审,深入推进民生检察、阳光检察、廉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