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翔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卫生院发包、工程款结算、用地出让审批、规划建设审批、职务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贿赂1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除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法庭举证外,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庭审现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警醒,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给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我现在很悔恨,我认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通过庭审,充分领略了检察机关公诉人的风采。这是一堂精彩的警示教育课,深刻感受到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更为依法规范廉洁用权打了“预防针”、架了“高压线”、设了“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