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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与司法应对

【字号:    】        时间:2020-07-15      

  岁末年初,肇始于湖北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全国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封村、封城、封路、居家隔离、禁止聚集、交通管制等措施纷纷出台,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病毒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影响。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是专门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精准适用法律而出台的,对重大疫情期间的刑事犯罪态势做出了准确分析,共涉及33个罪名,现归纳梳理如下: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疫情防控措施为了保全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克减公民、组织相关权利的特性。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的地方发生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件,如有患者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居住旅行史,欺骗就诊医生等行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类行为直接损害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性,有造成疫情蔓延的重大风险,无疑应当作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惩治的重点。 


  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对参与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这两类人员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涉及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犯罪。 


  制假售假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犯罪增多,这类制假售假犯罪除了妨害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外,还对广大医疗防疫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犯罪。 


  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罪。防控期间,有些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种“发国难财”的行为,不但妨害了正常市场秩序,还加剧了公众因担忧特定物资紧缺所生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涉及非法经营罪。 


  诈骗和造谣传谣类犯罪。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有些不法分子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及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失职渎职类职务犯罪。在疫情防控中,一是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及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涉及传染病毒种扩散罪。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针对防控新冠肺炎款物涉及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转变司法应对模式和方法,精准施策,多措并举,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从严,坚持从严惩治原则。 

  犯罪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一种社会不良现象,社会形势的变化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也直接影响对该行为是否要科处刑罚以及科处何种刑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出于不良动机实施违法犯罪,一方面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和人身危险性大,另一方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犯罪秩序,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败,因而相比正常社会期间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充分考虑,体现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充分运用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认罪悔罪,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加大从严惩治各种犯罪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要从快,坚持及时惩治原则。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只有从快打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犯罪,才能在普通民众心中播下“违法必究”的法治种子,进一步在社会上传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朴素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大众进一步明辨是非,规范自身行为,理解和支持党委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甚至积极主动同各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比如,通过及时将各种不服从当地政府实施的疫情管控措施,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隐瞒个人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以及甚至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则医务人员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地落实,对于有效实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为夺取疫情防控攻坚战胜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犯罪惩治中,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完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公安机关快立快侦、检察机关快捕快诉、审判机关快审快结,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引导社会大众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要依法,坚持依法惩治原则。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既要坚持科学防治,更要坚持依法防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平稳运行。只有将法治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各项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在案件办理中,应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有关刑法解释的规定,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坚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妥善处理强制措施适用、办案期限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适当调整办案方式,加强案件的书面审查,实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办理,尽量采取电话、远程视频、书面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和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正确把握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自首以及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