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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许帅:重大疫情防控与治理法治化建设探索

【字号:    】        时间:2020-07-15      

  中央部署新冠疫情防控以来,我院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院和地方党委的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履职,在疫情非常时期为检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大局稳定,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尽职尽责,体现了检察担当。 


  一、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到政治自觉不懈怠 

  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这次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要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贡献一份检察力量,体现了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但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这个非常的、特殊的时期,检察机关更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依法履职,助力疫情防控、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效的举措,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做好我们该做的工作。 

  (二)坚持依法防控,使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疫情防控,要依法科学有序。我们要按照省市院的各项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投身到防控疫情的斗争中,从提高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依法、灵活、适度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作用,为防控疫情创造良好的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当前,特别是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对妨害疫情防控的故意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其他犯罪案件,依法、妥善办理。要严格区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降低追诉标准。 

  办案和履行职责,要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要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在履行职责中加强教育引导,加大宣传疏导,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 

  (三)统筹协调推进,为加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我们要发挥好检察机关的体系化、一体化优势,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和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注意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平等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能适用缓刑的建议适用缓刑,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影响。 


  二、忠实履行职责 创造法治环境 

  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关于工作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在“检答网”上发布了指导意见。期间,高检院连续发布四批典型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参考。 

  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蔓延,对人员流动、人员接触等均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在此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用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办案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时期、除非特别需要,可以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的方式;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讯问。对确有必要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与监管场所沟通,严格遵守防护规定,做好自身防护,并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对羁押的被告人,应配合法院尽量采用视频开庭等方式支持公诉 

  2. 关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疫情防控初期,各级检察机关应立足于从快从严办理涉疫情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介入涉疫情案件,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意见》出台后,依法打击涉疫情犯罪的依据更加明确,也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下一阶段,检察机关要把提前介入工作的重点放到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和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上,包括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扰乱医疗秩序案件、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案件,要集中精力保证这类重点案件的及时依法办理。 

  3.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可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 

  4. 关于立案监督工作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一些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公安机关进行应急处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有的已经涉嫌犯罪,应采取立案监督方式予以刑事追诉。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发生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一般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时处置,有利于平息事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5. 关于普通案件如何保证办案期限 

  随着疫情防控期间的延续,有些在办审查起诉案件法定期限到期,但难以结案的问题突出。对此,一是坚持“少捕慎诉”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对于在办案件认真审查是否确有羁押必要,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尤其是对于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鉴于特殊时期,对于严重犯罪可以采取“两退三延”;二是善用多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降低证明难度(当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为最大限度消化案件创造条件;三是对于办案期限确实无法延长的,检察机关没有中止审查的法律根据,要坚持依法处理。达到起诉基本标准的,可以先行起诉到法院,继续补强完善证据。达不到起诉基本标准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 关于特殊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疫情防控期间,不可避免会给办案带来影响和困难。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越要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供述,这样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证据的完善,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是有助于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对于非涉疫刑事案件或虽涉疫但犯罪较轻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可酌情对其提出比正常状态下更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但是,对于恶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必须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精神。 

  关于律师在场问题,当前很多地方受停工停产影响,部分律师尚未返岗,部分地区由于看守所防护升级,有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派出值班律师。在这一特殊时期,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和效果。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律师到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要对犯罪嫌疑人更充分做好原本应该由律师承担的法律帮助工作,充分释法说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达真实意愿,并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在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通过庭审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自愿性。 

  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情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如何从宽,如何更好地使法检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方面达成共识,承办检察官要积极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特别是对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要努力取得一致意见,保证案件处理依法、公正。对于所有在办案件,要适应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况,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庭审程序,扩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 


  三、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工作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对检察机关而言,疫情防控要坚持检察一盘棋、全院一盘棋。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的体制优势,加强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的组织领导。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指出,各级院检察长和其他班子成员不仅要加强组织领导,还要投身其中,直接参与、研究指导涉疫情案件的办理和指导保证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能笼而统之、只是口头要求,要真正下身子一起研究、一起办理、一起抓落实针对疫情期间办案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疫情防控战线拉长,办案中的问题、困难会越来越多,难度也会越来越大,这个时候,检察长、班子成员必须主动担当、亲力亲为,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严格依法办案创造必要条件。 

  二是加强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的组织指导工作。为了加强对疫情期间检察业务的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统筹抓好本地区涉疫情检察业务工作。凡与防疫战疫相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所有工作,对下指导、对上报告、对外协调、对外宣传均应经领导小组审核,做到一个声音、一个出口对上、对下、对外,避免出现各自为战政出多门、“信号混乱”的现象。领导小组是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的指导机构,业务部门包括相关综合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进来,各部门、各条线都要积极、主动履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三是充分发挥省级院的业务指导把关作用。对于各地拟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案件、涉疫情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舆情关注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院要加强指导,把好入口关、出口关。对于拟对外发布宣传的案件及相关信息,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要认真把关,要承担政治责任、法治责任。 

  四是重视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新闻宣传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能否有效宣扬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惩治犯罪、起到警示教育的正面效果。高检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发布工作,注意选取暴力伤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医护产品、恶意哄抬物价、借疫情之机诈骗等犯罪案件,通过公布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和处理结果,体现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确保起到教育、引领、维护秩序的作用。同时,对于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者因种种原因拒绝隔离、治疗而引发的案件,我们应坚持审慎严谨原则,选择那些真正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警示相关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典型案例真正取得对内示范办案、对外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