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掇刀区检察院 > 理论研究

朱冉:重大疫情法律应对的理念思考

【字号:    】        时间:2020-07-15      

  流行疫病的出现,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事前都难以完全防范的,它必然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恐慌反应。我们依靠什么抗击新冠?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有力领导、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人民群众的有效防范等等。然而,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法治是均衡和持续调节社会秩序的方式,是社会有效的控制方式,是社会成员可以建立行为预期判断的方式。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形势下,法律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的体系也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17年前的“非典”。那场疫情,改变了很多东西,也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当时的宪法是1999年版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而国务院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注意,当时的规定是“戒严”。但“戒严”的条件太高了。于是在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戒严”统一修改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了。紧接着,2005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我们有一部现行生效的法律,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5年3月,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草案时,将名称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人士表示,改名之原因在于立法资源的配置必须着眼于当前最急迫的社会需求,于是《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向社会颁布。作为公共卫生事件,“非典”也好,“新冠病毒”也好,其一到四级的规定,最高位阶的法律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当然,法律的良好贯彻需要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应当明确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例如生命健康权、监督权、赔偿权等权利,同时配套相应的具体法规来保证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例如突发事件在公布信息时如果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时,如果其利益不违背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避免受到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的侵害。在突发事件中,还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知情权,增加政府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全面性、准确性,当公民的知情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对如何救济作出相应规定。其次,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各种利益,故在突发事件中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限制行政权力的必要手段。这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完善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同时也要求行政权力的执行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国家职权,在突发事件中公民应当具备要求执法者表明执法身份、展示司法或行政文书、告知说明执法理由及事后救济的权利。另外,建议从立法、执法方面尽快形成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各级政府部门通常不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往往导致行政部门各负其责、部门之间沟通不强,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很难在第一时间将各部门工作协调起来。因此,应形成完善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建立综合的协调应急机构,将重点放在突发事件的决策、协调和信息等环节上,加强应急组织协调机构的建设。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行政职责,安排好资金和人员的流动,增强应急处置的权威性、覆盖面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