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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阳:浅析在疫情形势下以信息化为抓手 转变与创新案件管理工作

【字号:    】        时间:2020-07-15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时期,疫情就是战情,在这场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此为挑战和契机充分发挥各项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案管工作同步抓紧抓好,以信息化为抓手创新案管工作方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一、 疫情形势下对案管工作的挑战 

  (一)信息化程度较低,案管工作推进缓慢 

  因保密需要,检察机关一直采取内网上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办理案件的方式,疫情期间干警无法全员到岗因此也无法正常办公,案管也出现无法按期收送案、无法满足律师阅卷需求的情况,更谈不上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和各类企业可以借助外网云办公不同,工作依赖内网且信息化水平低下极大的制约了检察院各项工作,尤其案件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缓慢甚至停滞。 

  (二)特殊时期更注重对涉疫案件的甄别和统计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该文件是专门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精准适用法律出台的,共涉及33个罪名;同期高检发出通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受理登记案件时在案件名称前标注(防疫)以示区别普通案件,同时上报,但这种标识在基础表中难以反映,涉疫案件难于统计。在以往的统计中,也涉及案件类别或特性的标注,如案件涉及三大攻坚战、涉及扫黑除恶、涉及各专项行动等,都是在案卡中新增加应填录内容以示区别便于统计,但长此以往应填录内容增加,承办检察官在填录时内容过多容易造成疏漏。由此可以设想,在登记案件时设计一类特性以分类,如涉及此类别则选择是并详细填录,如不涉及则不用填录,以此便于填录和统计。 

  (三)难于分案影响案件进程 

  以往的分案模式是“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但疫情时期很多办案部门人手不够,“随机分案”难以执行。对此,可临时采取指定分案为主的方式,一种是与业务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和衔接,由案管直接分案至指定承办人,确保指定分案后办案工作不断档,另一种是案管分案至各业务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再行分案。在涉疫案件特别多的地区,可以临时创建专门的涉疫案件办案组(单元)。 

  (四)办理案件有质量问题 

  一是存在拖沓办案乃至超期问题。案管可牵头突击开展一线检察官网络办案速训,提高疫情时期检察办案特殊速度,确保不因疫情造成办案期限过度延长。二是受条件约束办案存在质量问题。在有的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因条件所限制,无法及时合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于一线检察官,要加强“在线办案”方式的熟悉和应用,特别是“学习强国”视频会议系统以及其他语音和视频成熟平台,实现证据的有效固定收集,办案文书网上顺畅流转、案卷电子化存储管理。同时要扩大互联网+检察办案的覆盖面,实现一线检察官、检察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的全面、全程能用、会用、熟用。三是普通的流程监控问题,包括文书制作问题、流程节点问题等。在疫情特殊时期案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和监控此类问题,即使发出监控后问题也不能及时整改和反馈。 


  二、大力提升案管信息化水平,创新案管工作方式 

  当下,可以此次疫情为契机,大力提升案管信息化水平,构建多元信息协作机制,创新案管工作方式。 

  (一)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流转,原则上采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邮箱等方式传输电子卷宗,或者直接到人方式转递纸质卷宗。强化各办案部门之间信息协同,建立双向移送、横向协作机制,通过电子信息共享、监督联动,将各部门履职中发现的涉疫情案件线索及时梳理、移送给相应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 

  (二)在上下级办案机关之间建立一体化网络办案机制。以网络信息传输、信息共享为抓手,建立以省级院为龙头、地市级院为枢纽、基层院为主体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利用督办、参办、领办等多元办案模式,统一配置办案力量,强化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的网上指导和网上审查把关。 

  (三)在公检法之间应开发并利用利用“政法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搭建公检法专用保密网络,利用公检法会议交流讨论电视电话视频平台,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信息化协作。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时开放案件管理窗口,深入探索实现公检法等办案系统的互联互通。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落实好专人办理案件的网上受理、移送、流转事宜。构建与法院系统共享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平台,方便了解、掌握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相关案件信息,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借助视频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推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问题解决。文件传输中不能通过专用网络系统传输的,尽量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转递方式进行。 

  (四)对律师群体提倡其以微信、电话、网上预约等形式询问案件进度,以登录方式浏览电子卷宗、以视频、语音形式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树立“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理念,变单向公开、单向宣传、单向服务为双向沟通、网络互动、按需定制,应用科技手段健全“信、访、网、电、视”全面融合的反馈机制,探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与工作网版统一软件联动机制,实现应公开案件信息经相关智能流程后自动公开,减少检察官跨网数据交互工作量。 

  (五)针对疫情之类突发的紧急事件,今后一是要打造符合一线干警实际需求的智慧办案产品体系,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为龙头,丰富完善检察业务信息化基础产品链、智能辅助办案产品链、数据分析应用产品链、法律知识服务产品链等四个产品链条,提升业务软件“高内聚、低耦合”程度,防止重复投资、重复开发。积极参与和推动政法协同建设,重点推广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远程接访等视频应用,用足用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卷宗识别、智能编目、图像识别、实体识别、案卡填录、辅助阅卷、文书纠错、文书屏蔽、量刑辅助、出庭辅助和文书比对等11项相对成熟的智能辅助功能,积极探索移动办案新模式。二是建议提高智慧案管的智能化水平,打造能满足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支撑保障需要的智慧支撑体系,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网络管理、应用研发、运维服务、数据分析、科技研究的现代化水平,尤其是增加对案件的自动监控、自动评查、自动统计、自动上报功能;增加智慧案管办案节点事项微信群动态提示功能,对疫情期间的案件流程节点即时自动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出“温馨提示”,提示办案人员把控好办案节奏、掌握好办案期限节点、做好办案工作衔接,严防案件超期等问题。三是确保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可以开发、配备便于携带的移动办案系统,为检察人员离线办案提供有效手段,使所有办案信息均可以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案管应开展有效的流程管理和态势分析,打破“隔离墙”,确保疫情时期检察办案的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