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掇刀区检察院 > 理论研究

唐璇:“三治融合”乡村振兴的完善路径

【字号:    】        时间:2020-09-11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唐璇)

 

    一、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概念和关系

(一)自治:主体自觉参与

乡村自治指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托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组织健全、自治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村民自治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手段, 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为遵循,由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开展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等项目。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是村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2010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保护村民参与治理的民主权利,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

(二)法治:法律手段制约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管理事务治理国家,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是村民获得村民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保障。法治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治理乡村提供了行为依据和法律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和有效实施,为我国进一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律政策保障,优化了乡村法治环境。

(三)德治:道德共识约束

德治是指充分发挥道德对人和社会事务的调节作用, 用其来引导和规范受众主体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在乡村治理领域,德治通常以“乡规民约”“乡贤治村”以及“乡村道德讲堂”等形式为载体。其中,乡规民约是村民间长期生活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则,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治理制度,也是一种矛盾调解方式回顾乡规民约这项制度时可以追溯到 《吕氏乡约》, 之后出现的《龙祠乡社义约》《南赣乡约》等也基本上深受早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仁政的思想影响,都是强调以道德来化解矛盾、整顿民风。我国乡村社会是人情社,人情通常与道德和习俗密切相关,只要通过道德教化,就能达到德治的目的。

    (四)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

从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和三治协同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三者之间有时不能完全达到无缝衔接、默契配合和相互支持的良性状态,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自治法治和德治边界不够明确,在实际运行中会重叠甚至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治理的效果。

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中,应该以自治为本体自治强化人的主体性,也是最优治理。从人类社会进程看,愈是进入高级形态,自治的成分愈多,他治的成分愈少自治也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品质。其次,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德治的基础性作用。习近平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道德是基础,任何时候够不能忽视。”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调解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在乡村治理中强化法律的作用,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乡村,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发挥德治的价值导向功能,增强农民的认同意识,提升自治的有效性,弥补法治“刚性”缺陷。

二、新时代乡村振兴面临的新挑战

    (一)乡村自治主体缺失

村民自治的现实发展受制于村庄自身的政治逻辑和诸多要素的制约,由于乡村情况变化和乡村精英流失而使得自治的实行逐渐失去动力,这使得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与预期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高流动性、空心化等问题,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村民,自治能力较弱和参与不足,就为乡镇行政权力干预村民自治提供了空间,但过度行政化却对村民在自治中的主体地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治理主体缺位和外部力量的过度干预制约了自治效能的发挥。

(二)乡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

   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村庄治理主体缺失带来的另一个严重问题便是村庄基层组织的软弱涣散,其中既包括基层党组织,又包括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群众性组织。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职能能够明确,也能从组织结构层面解决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但是基层组织的软弱涣散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消解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三)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

    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治理环境的快速变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村庄居民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力量,治理模式从强调单一的管理转向多元协同治理。其次,乡村社会也经历着重大的社会转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和人口老龄化加剧,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换,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日渐增强,多元复杂的社会现实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乡村社会结构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农村居民消费观念与思想观念的变化等,也影响了现有的乡村治理体系,使其难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因此, 在乡村社会,要想实现有效治理,往往还需要借助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乡村本土人才的力量。

三、“三治融合”乡村振兴的完善路径

    (一)激发乡村治理主体自觉。激发乡村治理主体自觉,应成为推进乡村自治的首要工作。既要让乡村治理主体充分认识和理解自治工作,也需激励更多主体自觉行动。首先,在各级政府的宣传引导下,尽快形成乡村治理的主体认同自觉。当前,农民等治理主体不仅缺乏对自治工作的正确认识,而且所享有的自治权利也并不完整,这使得这一群体参与乡村自治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不高。为此,政府和村级组织应该持续宣传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准确认识自治的价值和及时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性,同时也应增强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和监督,确保农民等自治主体能够卓有实效地参与自治工作,坚决避免乡村自治出现形式化病症。其次,借助情感激励手段,也能够鼓励乡村治理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工作。不仅要注重农村人才培养,也要注意维护农民与乡村的情感联系。

(二)发挥多方主体的共治作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注重将党政领导与多部门协同治理相结合。首先,从党政领导来看,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者,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政府是社会管理机关,必然在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中发挥领导作用。其次,从多部门的协同治理来看,协同理论认为,通过重组社会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时间、空间和功能结构,能产生新的时间、空间和功能结构,其效应远大于各子系统效应之和,协同是实现系统整体价值的有效方法。所以,应将各个部门视作子系统,并将其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协同运用,必然能产生较大裨益。

(三) 弘扬传统文化, 提升德治效果。德治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我国传统的治国理论和道德规范早在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就在《管子·牧民中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儒家思想多年以来的影响更使得以德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德”对治理国家的作用一再强调。因此, 提升德治效果、走“三治融合”之路要弘扬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对德治的滋补效果传统的农耕文明文化对乡村德治秩序有极强的塑造作用,农耕文明营造的淳朴乡风与乡村德治具有内容的契合性和目的的一致性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淳朴乡风的营造,使得村民更加注重美德的培养及召唤, 提升其情感认同。

(四)发挥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各项措施的推动和落实均需要“人”。虽然有研究认为“村干部往往是国家权力下乡时最有迹可循因而是最便利的地方性知识库房,但是,村两委干部多存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问题,难以与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相契合。因此,必须在加强村两委干部的培训以及解决其“待遇”问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挖掘优秀人才,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实施外部人才引入要鼓励大学生入村担任村支书助理、村长助理等“村官”,促进村两委干部科技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引导本村优秀人才回乡就业、创业,并培养其成为村两委以及其他村民自治团体的后备人才第二,注重乡贤精英的力量。目前,农村中存在大量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等乡贤精英各地应当积极将其吸纳入村两委或鼓励其在村民自治团体中承担重要职责以裨益于乡村治理体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