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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运用三治融合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实践问题研究

【字号:    】        时间:2020-09-11      

刘丹*

 

内容摘要:乡村振兴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实现此昂村振兴的“三治融合”模式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要坚持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引领,健全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规范体系,结合信息化智能化治理手段,放大三治融合的治理效应,集聚力量、凝聚人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发展活力,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 自治 法治 德治 三治融合

 

乡村振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将发挥乡村治理的最大能量,营造人人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更好更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探索性的开展了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乡村治理实践工作,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对建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目前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振兴的情况概览

 

 “三治融合”这一主题如今是乡村治理的“热词”,在被写入十九大报告后,成为乡村建设的一条新路。然而三治融合的内涵是什么?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才算是“三治融合”,这些都是困扰很多地方的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浙江、湖南、四川、湖北等省市先后推广三治融合,在促进基层自治良性循环,实现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浙江桐乡、湖南长洞瑶族村、四川乐山、湖北神农架等地在利用“三治融合”,创新基层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却各有特点,其中:

(一)桐乡写好“三治融合”全域治理新文章,桐乡突出党建引领,不断激发和强化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因子,着力构建“三治融合”领导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评价体系。通过多元共治,有效助推了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夯实“三治融合”基层治理基础,探索形成了以“一约两会三团”为重点的“三治融合”创新载体,协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转型。

(二)湖南长洞瑶族村利用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振兴。长洞瑶族注重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同时,村里制定了《长洞瑶族村村民自治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果苗、农资兑换挂钩,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力推建立群众自治体系建立家庭道德档案,及时公开予以表扬或批评,在道德的约束下,让村民更加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三)四川乐山嘉州白马镇。四川乐山嘉州光明村以润物无声的德治、春风化雨的自治以及定分止争的法治——“三治融合”,融出了村庄环境焕然一新、村民自治推陈出新、邻里和睦万象更新的文明新生活。村庄环境:“深度美颜、内外兼修”,焕然一新;乡村村民:“积极参与、自治创新”,凡百一新,矛盾调解:“法治为本、心服口服”,万象更新。

(四)湖北神农架林区:“三治融合”创新基层治理,自治聚民心,法治明事理,德治树新风,积极探索党建引领“自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崇善知礼促进“德治”,通过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乡风民风更加淳朴,矛盾纠纷不断减少,信访事项逐步下降,治理体系更加健全

上述四地在利用“三治融合”开展基层治理工作中各有特点,比如浙江和湖北两地侧重党建引领工作、湖南强调基层的法治教育等,但也暴露出了“三治融合”中最常见的问题,三治内在逻辑关系不清,融合不是简单各自也蛮生长,更要强调互相配合、“法治与德治都各有特点,但是单纯的依法治国和单纯的以德治国都有局限性,好的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相结合”。乡村振兴的深入推进和巩固发展也需要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二、厘清“三治”内在逻辑,是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的理论基础

自治、法治、德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三个基本要素。如何实现三个要素之间的排兵布阵、协同共进,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挥最佳作用,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乡村自治是广大基层群众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社会政治基本制度。乡村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乡村的具体体现,是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种治理方式。而德治则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通过道德教化作用,实现良好社会风尚的一种治理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上,自治是法治、德治的目标,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而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础。“三治融合”不是把这三治硬性叠加或者机械铺开,而是在区分各自作用范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三者不同的功效,实现相互协调、配合,从而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

(一)明确乡村自治范围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的前提

村民自治是从我国农村社会的泥土中生长出来的的民主制度。乡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村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的前置性条件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法律监督和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村民自治会让乡村振兴更具活力、更有生命力。村会是基层政府职能的重要承接者,权责不清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坚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就是继续深化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划分行政权和基层自治的事权界限明确基层自治组织的权责,界定较为明晰的管理范围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民自治,灵活使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善用公告、通知、推荐形式保障村民对自治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释放大量自治空间。

(二)强化法治精神的实践运用是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乡村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乡村普法宣传成效明显,但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乡村是法治建设的薄弱地带乡村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加强乡村法治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基层乡村矛盾依然较多,信访案事件逐步增加,村民对法律知识和服务产生巨大需求村民虽然期望获得法律服务,但法治观念没有革新仍然存在信法不如信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破旧思维。强化法治精神,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法律宣传、培植法律思维、增强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自觉,倡导村民自觉把法律作为自身行为规范引导村民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化逐步弱化宗法、人情、特权观念在乡村的根基,增强民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

(三)坚持德治引领的本位作用是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的优势观念

乡村振兴战略指出,要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强调要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在基层乡村组织中,传统道德与村约民俗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准则,往往具有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当前,市场经济中的利己主义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美德中的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乡邻和睦等道德习俗逐渐式微。要坚持乡村振兴德治结合治理模式,就是要坚持德治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道德对人民思想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为法治和自治赢得社会认同、情感支持,强调道德教化作用、引导村民向上向善,树立追求幸福生活的理念,建立道德约束激励机制,开展身边好人好事的评选工作,树立道德模范和典型,发挥榜样作用,用道德引导和约束村民个人行为促进移风易俗,促进公序良俗的形成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规范,形成乡风文明的治理格局。

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也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之举,是盲目推进,不因地制宜,则可能导致融合不力、融合不当等问题的出现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三治融合”运行机制

乡村治理中三治结合,自治中贯穿法治和德治,法治中体现自治德治,德治引领自治法治。自治、法治、德治弱化会导致治理效果减弱。道德失范会导致秩序成本大幅度攀升,法治或自治缺失,乡村就会陷入混乱和时序,内部也会失去生机。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三治融合”实践中,如桐乡地区表现的较为明显,多为政府主导,并没有真正发挥乡村自治的优势,因此“三治融合模式容易“走形”,变成政府支持,或政府主导,导致村级治理行政化色彩严重,无法在内部激发自我生长的乡村秩序。其次,地方政府部门推进三治融合,有“政法委模式”“民政模式”等不同模式,容易导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最后,三治融合在具体实践中多为单一模式简单相加,融合程度不。如桐乡的“八二”三治融合法,即基层治理各项中80%的事项应通过自治解决,20%是通过法治、德治解决。这种简单区隔划分的做法没有真正体现三治融合的思路,治理效应无法发挥出来。

(二)缺乏健全有力的优势人、财、物的保障机制

乡村振兴,人才是魂。人才匮乏,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一大瓶颈。乡村没有人才,再好的政策也难以实施,再好的资源也难以利用。人才不足、农村后备干部资源匮乏,是制约乡村振兴的瓶颈。一是基层一线,偏远农村人才流失较多。大量乡村中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留在乡村的主要是以务农为生的中老年农民。空心化”的乡村治理人才不足,缺乏治理基础,自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用类人才数量少,文化层次偏低,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三治融合”工作需求。除了人才,乡村治理实践还面临财政自主能力不足的难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需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村级内部自治组织运转经费难题。目前,农村金融服务面临不足,除了需要建立与农村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外,还需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调动金融积极性。要加大资金投入,除了中央资金支持之外,还包括社会资金、金融资金。

(三)乡约民俗的自治与法治的衔接不够

奥古斯丁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法律只有作为维护人间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而乡约民俗是在乡村自然形成的自治章程、对规范村民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不具有社会普遍约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认的效力,是基于特定熟人社会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交往规则,但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发挥作用,超过法律范畴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三治融合下的乡村更需要明确法治和自治的界限,厘清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乡村矛盾集中爆发在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房屋拆迁、出嫁女土地归属、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村干部腐败等方面。其中,不少矛盾与乡约民俗的规定息息相关。乡约民俗必须准确界定村规民约中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村民自治行为守则既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又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良性循环发展

三治融合不是简单的模式相加,不是机械地套用某种做法,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效果也不是单独自治、法治、德治效果的简单相加,而具有“乘数效应”要在解决矛盾问题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多种手段,结合当地的治理资源,根据实际情况摸索出适合本地的方法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形成水乳交融、良性循环三治融合模式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和路径。

(一)推动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要推动三治实现完全融合

突破乡村德治困境,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在明确德治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从法治与自治入手,推动三者融合。首先,要完善基层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以法治的有效运行稳固施行德治的根本。其次,要鼓励乡村本地文化组织、养老组织、妇女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互助消费组织等自治组织建设,提供乡村公益服务,以自治为载体推动德治建设。再次,要加强乡村本地文化的发掘与活化,重塑新型孝亲文化,强化本土教育与农民自信教育,以文化振兴弘扬新时代道德观。从次,合理引导市民下乡,通过市民与农民共建社会化农业,以城乡融合的方式构建新型诚信体系,并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增强农民应对市场竞争风险能力。最后,要充分发掘新乡贤在德治中的引导示范作用,鼓励退休公务员、基层教师、基层企业家发挥地方乡贤作用,为其在乡村有效治理中的创新提供政策支持与表彰。

推动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要地方各级政府既要简政放,又要扎根乡村。基层政府要简政放权,厘清基层政府的事权和职能,真正还权于乡村。还要明确村委会在乡村自治中的主导地位,真正实现扎根乡村。应当将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塑造成连接国家与村民关系的枢纽,激发村两委在乡村三治融合实践中的推动作用。村两委是乡村法理型权威的主要载体,具有丰富的自治经验和资源,夯实村两委在基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才有助于加强联系群众。

()完善乡村三治融合的保障机制

完善乡村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注重优化乡村人口结构和农业劳动力结构,提高乡村人力资本质量。一要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加快培养新型农业主体带头人,法治宣传人员和树立道德模范。二要优化乡村居民结构。既要让目前的乡村人口进城就业和定居,也应当创造条件让部分在城镇就业的人口下乡生活。三要注重农村人才的培养,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乡土人才。同时要放开胸怀,把先进适用的创业人才、科教人才吸引到农村来,用手里的资源为“三农”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真金白银。解决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必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有力的农业风险管理,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要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激活乡约民俗认同和支持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但对于村民来说,自治的乡约民俗在情感认同上更有优势,村民对乡约民俗的内容更加熟悉,落实起来也更加容易。将这些乡约民俗由口口于心的内心约束变成白纸黑字的村规民约,是村民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建设,形成的自治章程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和素养,指导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使村规民约与伦理道德的乡土性和爱国守法精神相结合。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了完整的行为规范,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捍卫乡村生活的伦理道德。同时,也能在乡村范围内发挥定分止争,解决矛盾的作用,是自治、德治与法治相衔接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