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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冉:浅析检察机关推进“三治融合”的司法途径

【字号:    】        时间:2020-09-11      

 

【摘要】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有利于集聚力量、凝聚人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发展活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三治融合”中肩负着重大职责使命,既责无旁贷,亦大有可为。

【关键词】 法治 三治融合 司法 检察机关

 

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三治融合是现阶段基层善治的创举,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新领域。

一、三治融合概述 

(一)三治融合的涵义 

三治融合源于浙江省桐乡市于2013年开展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实践,对于长久以来存在于基层社会的种种治理难题有着较为显著的解决成效。三治融合秉承自治为体,法德两用的治理理念对新时代中国基层治理提出了新要求。首先,三治融合利用自治其自身优势充分激发基层及群众创造力与创新能力,突出强调人的参与性,阐述人民是治理客体更是治理主体的观点,将自治置于“三治”中的主体地位。其次,三治融合运用法治对自治的成果进行巩固,实行有效的依法自治。将法治元素引入自治之中对自治的现有成果进行固本,实现依法自治是自治走向成熟的又一大步。最后,三治融合将德治引入其中,充分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感,实现有效的道德与法律双重约束。法治以权利为约束,而德治以道德为约束,道德的约束使得共同体多了人文关怀。 

(二)三治之间的关系 

三治融合中的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需要明确各自之间的关系,以三治间的稳定关系全面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进步。三治融合以自治为主体,以法治与德治为两翼,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构成了一种稳定的一体两翼的结构关系,即可理解为以实现社区自治为治理的主体部分与最终目标,将法治与德治作为辅助社区实现自治的手段与工具。在自治、法治、德治构建的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体系框架中,自治是基层治理的方式与依托,承载最主要的治理与运行任务;法治是基层社会秩序、自治及德治良好运行的有力保障;德治是整个治理模式中的认同基础,起到预防与调节可能出现的矛盾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矛盾发生的概率,提升群众对基层治理的认同,在自治、法治及基层民众中起到润滑作用。自治固本,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三治”有机结合并将其贯穿于乡村运行、治理、互动的整个过程中,将有效降低乡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之“善治”,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法治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履行传统意义上解决纠纷的职能,也要通过延伸检察职能,深度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法治方面的作用,促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

(一)建立法治社会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二)建立法治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从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可以看出,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赋予了法治建设新的内涵。法治建设要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制教育等环节更新理念,健全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法治建设要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参与乡村治理,但司法囿于自身职能定位及其事后监督的性质,在乡村治理中功能发挥不足。

(一)司法理念难以融入乡村治理

自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加班加点、超负荷办案在基层特别常见,对司法办案以外的其他延伸工作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司法服务和保障乡村治理的理念不牢靠,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不够。而且,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仍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引领社会风气、构建法治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发挥不畅。大多数人往往习惯于坐堂审案,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时往往流于程序上的形式,倾听当事人声音的不多,以致于释法说理不充分,案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

(二)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参与度低

乡村主流价值缺失,司法参与乡村治理很难找到价值契合点。城镇化进程席卷而来,乡村社会的知识储备、人力资源、思维格局、接受程度尚未达到相应的阶段,面对如此洪流,更多的是茫然不知所措。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功能减弱,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在乡村社会尚未发育完全,传统与现代焦灼交织,村民伦理道德和行为选择趋向功利化,乡村公共精神缺失。司法参与乡村治理在切准其主流价值、精准把脉其治理难题方面存在不足。

另外,司法在配合与参与乡村治理中很难找到得力伙伴,治理力量缺乏整合与协同运作。而且,基于司法的有限性与经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司法参与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乡村治理问题不仅仅是法律保护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甚至具有政治属性。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

四、“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启示

党的十九大将桐乡率先开展、嘉兴地区首创的“三治融合”新型基层治理模式写入报告,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

(一)党建在引领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优势首在党建。通过“三治”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党员干部群众观念得到了“大洗礼”,政府和群众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很多事情都“商量着办”,党员干部做群众工作的信心增强了,群众对政府、干部的信任度提高了,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了。党建引领之下,各村选好带头人,带动乡村善治多元协同,“政府一厢情愿、老百姓不买账”的情况逐步转变为“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二)法治强保障

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提升社会治理“硬实力”。嘉兴市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起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并实现全覆盖,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大力推进法律服务下基层;建立市县镇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建立市县镇村四级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建立探索推行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元调解模式;建立与推行民主决策、专家咨询、民生事项公众听证、重大决策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从源头避免社会矛盾。

全面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学法制度,大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能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基层法治创建;构建法治文化阵地,广泛渗入大街小巷;发挥微信公众号的新媒体优势,让百姓在身旁、在指尖都能接收到法治文化的传播。

五、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有益途径

法治是“三治融合”网的纲,通过纲举目张、协调融合,起到牵头保障作用。推动“三治融合”,保障乡村振兴,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检察机关应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巧妙运用刑事案件纠纷调解、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涉农专项工作等多方面司法职能,推动实现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促进纠纷就地化解,护航乡村振兴发展。

(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首先在办理涉农案件时,以化解矛盾为主,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办案人员针对涉农案件特点,有选择地开展调解工作其次,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案件,畅通案件申诉绿色通道无力起诉、不敢起诉的,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起诉,强化立案监督工作,对有案不立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不按要求立案的下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重点解决“告状难”问题最后,对涉农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将监督范围扩展至行政执法、执行监督、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方面,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与服务群众零距离。

(二)强化法律宣传和服务工作

法治的加强不仅是简单地普及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社会规则的尊重与敬畏之心。要深入开展新时代普法宣传和法治宣讲,把检察法治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建立检察环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组织村两委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提高两委干部的学法用法意识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同时,联合两委干部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结合“德治”,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老党员、村干部深入群众引导大家树立道德观念,以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努力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道德风气。

(三)参与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要适当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法律宣传,增强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加强检察建议工作,针对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乡村治理漏洞、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规制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和规律,准确研判乡村安全形势,及时分析预判安全隐患,并为消除隐患提供决策参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针对家族、宗教非法势力操纵选举、把持村务,地痞流氓等黑恶势力通过非法手段控制村民自治的现象,依法移送线索,从严打击,剔除黑恶势力对乡村民主政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刍论》《法学杂志》2017;

[2] 尤琳,《中国乡村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3] 李勇华,《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村民自治权利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

[4] 杨嵘均,《乡村治理结构调适与转型》,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