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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站式”办理实现7个工作日内快速审结

【字号:    】        时间:2020-07-14      

  本网讯 (通讯员 龚雪 田第潘)7月1日,为推进案件办理繁简分流,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武昌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签订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推行“3+2+2”快速办理的工作意见(试行)》,创建了“醉驾”案件“3+2+2”快速办理机制,实现“醉驾”案件办理7个工作日内审结。

  2020年5月,武昌区检察院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依托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办案中心开展“醉驾”案件快速办理试点工作有关构想和建议,迅速得到了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响应和支持。“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推动该类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就像公检法司四家同时按下案件办理的‘快捷键’。”武昌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耿东表示。

  二次分流“明标准”,驶入案件办理“快车道”

  近年来,武昌区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呈现上升趋势。经分析,该类案件占刑事案件比值在1/5,且类型较为单一,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多数较为轻微。“这类案件侦查、收集证据都较为简单,办案证据和标准争议不大,但以往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周期较长,部分案件从侦查到宣判的周期长达70余天。”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锐介绍。

  “3+2+2”快速办理机制解决了原有模式下办案环节与流转程序复杂的问题,明确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起诉,区法院在2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并由区司法局派驻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情况进行见证,使办案周期大大缩短。

  “这是我们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基础上,针对‘醉驾’案件的二次分流。”陈锐表示。如何把握好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经过不断探索和多次研究探讨,各方明确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醉驾”案件,原则上适用“3+2+2”快速办理程序。对于情节轻微案件或因案件事实繁琐、事故谅解拖沓等导致案件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程序、简易程序等实现有序分流。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是武汉市首例适用“3+2+2”模式的案例。2020年5月20日0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武昌区中山路隧道南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当日,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张某某决定取保候审。武昌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龚雪提前介入。3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归案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5月28日,武昌区法院在武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办案中心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硬软件配齐“一站式”,按下工作流程“快捷键”

  武昌区检察院经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商议,对司法办案人员配置进行了优化。武昌区检察院建立检察官专职常驻制度,区法院建立法官定期轮换制度,区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实行定期全天值班制度。

  为确保案件办理“快车道”顺畅运行,公检法司四方依托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设置包含法官工作室、检察官工作室、律师工作室等的一站式办公区、速裁法庭。除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备外,还接入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远程视频系统等。在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且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前提下,对工作流程、审批程序、文书格式等进行适当简化。检察官可以在受案的第一时间开展提审、阅卷、审查工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批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一起诉并将案件转交法官,实现“批量起诉、集中出庭、简化庭审、快速判决”。“若适用速裁程序批量处理,一个上午便能审结、宣判5到10件案件。”常驻办案中心的检察官龚雪表示。试行阶段,该院共受理“醉驾”案件40件40人,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结31件31人。

  引导侦查“面对面”,跑出检察“加速度”

  “面对面”交流有利于检察官有效发挥引导侦查作用。2020年6月1日,李某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人员查获。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龚雪发现,李某某曾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外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鉴于该行政处罚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告知相关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将有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虽然该行政处罚由外地公安机关作出,调取较本地复杂,但由于检察官及时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补全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旧确保了该案快速办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为危险驾驶类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从个案到类案,试行阶段的工作实践很快被写入了《工作意见》。《工作意见》明确区分了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强制措施情形,规定了公检法司各单位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流程,明确了不适应快速办理机制的转换等问题,为“3+2+2”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搭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指导架构。

  “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探索电子卷宗移送等新模式,探索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并对目前机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调整,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推动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的提升。”龚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