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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伤情鉴定的反转:检察机关如何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

【字号:    】        时间:2025-08-06      

(通讯员 徐云鹏 许景一份伤情鉴定意见,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通过实质性审查技术性证据,发现关键鉴定结论与客观证据矛盾,最终推动案件从构罪转向撤案。这起案件背后,既有对以证据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坚守,也有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真相还原:从"重伤"到"轻伤"的转折

2024年7月27日晚,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饮酒后的王某某驾驶轿车左转时与对向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全责。案发后,当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件之一是致人重伤,而这一要件的成立完全依赖于伤情鉴定意见。掇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时发现,原鉴定意见与病历记载存在矛盾:病历显示李某某的骨折为线性骨折,未见明显移位,而鉴定书却将其评定为粉碎性骨折,损伤机制分析亦不充分。伤情等级直接关系罪与非罪,必须慎之又慎。承办检察官说为核实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

监督与撤案:守住罪刑法定底线

为确保重新鉴定的客观公正,掇刀区检察院没有简单地否定原鉴定,而是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体系: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召开了案件讨论会,详细阐明原鉴定存在的问题,并共同制定了补充侦查方案。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要求对伤情等级等关键证据补正,并建议公安机关在听取被害人意见后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我们不是要否定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是要共同把好证据关。”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既坚持监督立场,又注重沟通协作。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轻伤一级的新结论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处理达成共识:原案据以定罪的“重伤”结论已被推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建议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依法转为行政处罚。2025年5月7日,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案件。

检调对接: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

李某某因前期被认定为重伤,对王某某积怨甚深。检察机关主动联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搭建起调解平台。检察官向李某某详细展示两份鉴定意见的医学依据,耐心解释轻伤与重伤的评定标准差异;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案件及时启动调解程序,搭建“检调对接”平台,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还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缓解李某某的焦虑情绪。最终,李某某签下了谅解书。“办案不能只停留在法律结论上,更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化解矛盾根源。”承办检察官介绍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打破“以鉴代审”的惯性思维,正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关于专门性问题审查要求的严格遵循。同时,它也展现了监督与协作的辩证关系——监督不是对立,而是为了共同守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与同步说理,既纠正了错误鉴定,又推动公安机关主动纠错,实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赢。更重要的是,从“鉴定争议”到“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检察监督+人民调解+心理疏导”的组合拳,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